青少年普法案例与分析(一)
缺失的爱
清晨,十岁男孩大伟背着书包去上学了。继母来到他的房间翻大伟的东西,发现大伟的衣麻里有一百元钱,就装进了自己的口袋里。下午放学后,大伟回到家中。继母问道:“你衣兜里哪来的一百元钱?是不是偷的我的钱?”大伟忙解释道:“不是,那是我妈妈前几天给我的。”继母大声说道:“你胡说,我昨天刚丢了一百元钱,今天你的兜里就有一百元钱,怎么会这么巧?”大伟一脸冤屈:“我真的没有偷你的钱,那是我妈妈给我的。”
这时,大伟的父亲走进屋内,说:“你们干什么?”“你回来的正好,他偷我的钱还不承认。”
大伟委屈地对父亲说:“爸爸,我没有偷阿姨的钱,那是前几天妈妈给我的。”
大伟的父亲不容分说拉过大伟就搜身,并随手拿起东西打大伟……
邻居阿姨闻声赶来:“你们怎么又打孩子了?”说着,抢下大伟父亲手中的东西,“有什么话好好说,干吗动不动就打孩子,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知不知道?”
大伟哭泣着说:“那是妈妈给我的钱……”
专家点评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容伤害,自尊无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因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
父母是孩子心目中的保护神和爱的港湾,孩子只有在父母的爱心呵护下才能健康成长。如果缺失了爱,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中留下的将是永久的无法弥补的创伤。保护未成年人,教育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和所有成年人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彭展,因此保护未成年人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通过教育和帮助使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键接
本次修订将原法第 5 条第 4 款中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予以保留,同时又增加了两层意思:一是强化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培养增强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二是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培养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特别是对独生子女更需要强调社会责任感。